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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林集团,各有关单位:

《余杭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3日

《余杭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9年度)的通知》(浙财预〔2018〕36号)、《关于印发<余杭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余政办〔2018〕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二条 在余杭区范围内农作物上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组建,经工商登记注册,有明确的法人主体,符合植保、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有害生物防治、植保社会化服务或统防统治服务经营范围的植保、农业、农机、粮食等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企业;

(二)具有与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相配套的办公、仓储条件和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咨询、交流、培训的场所。办公、会议与培训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具有与植保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适应,并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服务队伍可以根据服务区域合理分布,并由1个及以上的植保员和若干个田间作业人员等组成。田间作业人员中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病虫草害防治工资格的田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且当年年末年龄均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相关用品;植保员不少于1人,具有农民技术员或助理农艺师及以上职称,能在区、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病虫害调查和防控效果检查;

(四)具有与植保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适应的高效植保器械,能够在1个有害生物防治周期内完成防治工作。一般要求,每150亩配置1台背负式机动喷雾机,或300亩配置1台担架式机动喷雾机,或450亩配置1台喷杆式喷雾机(大型风送弥雾机等设备),或600亩配置1架植保无人飞机,以及其他高效植保器械;

(五)具有健全的人员、财务、机械、服务、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服务组织应向服务农作物所在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申报开展所属地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组织章程;

(八)营业场所挂牌照片,房屋产权或租用证明;

(九)人事、服务合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田间作业规程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

(十)主要负责人(包括组织负责人、植保员、安全负责人)名册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人员、设备清册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拟采用的植保社会化服务方案;

(十三)拟服务对象面积清册;

(十四)植保社会化服务与安全生产承诺书复印件;

(十五)植保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告知书复印件;

(十六)其他说明材料。

跨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开展服务的,应分别向各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申报开展服务。

第四条 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五条 申报材料应在社会化服务方案实施前15个工作日,经服务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初审后提交区植保部门。

第六条 区植保部门负责对服务组织进行遴选,并将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主要负责人、防控方案等信息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区植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异议人。

第七条 区植保部门应当为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有害生物识别、调查方法、发生规律、防控技术等培训指导,协助对服务组织、作业人员和农户开展技术培训。

第八条 发生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防控预案时,服务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应急防控行动。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九条 服务组织应在主要服务区域,设立服务作物主要有害生物监测点;每增加1万亩作物面积增设1个监测点。

第十条 服务组织应为监测点配备必要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设备,配备专人进行有害生物监测。

第十一条 监测点按国标技术规范和区植保部门要求进行主要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监测和调查(附件1),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区植保部门。

第十二条 服务组织应在主要有害生物发生时段,对服务对象农作物进行普查(附件2),了解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分类防控。

第十三条 服务组织普查的农户农田,每次不少于服务户数的1/3,普查的农田应具有区域、品种和种植模式的代表性,并将普查结果汇总,同时报送所服务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和区植保部门。

第十四条 服务组织应对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服务的农户进行有害生物识别、调查、防控、药械使用、安全生产等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服务组织应根据区植保部门发布的防控指导意见、推荐药方,结合当地主要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种植品种特点,科学制定植保社会化服务方案。

第十六条 服务组织应对拟采用的药械进行小范围试验和示范,确保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 服务组织应根据防控方案,与有农药批发资质的农资销售或生产企业签订农资供应协议,实名购买;其他防控物资也应从正规渠道采购。

第十八条 未经区植保部门同意,不得变更防控方案中的农药品种。

第四章 防控服务

第十九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农户(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生态调控、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结合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开展有害生物防控。

第二十条 服务组织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形式和内容,与服务对象签订《余杭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协议》(附件3),合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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