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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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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镇(街道)区域发展办(农业),农林集团综合管理部:

为了大力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现将修订后的《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胡康赢        联系电话:0571-86221264


附件: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余杭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生产与施用商品有机肥是充分利用畜禽排泄物、解决环境污染、实现农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是开展农田地力培育、提升土壤肥力的有效措施。为了大力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绩效,现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0号)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品有机肥的定义:

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本区或杭州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二、扶持领域及重点

为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区将对以下领域进行重点扶持:

(一)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区、垦造耕地、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蔬菜功能区等;

(二)连片种植粮油、蔬菜、茶叶、水果、花卉等作物区域;

(三)粮油、蔬菜、茶叶、水果、花卉等种植大户及家庭农场;

(四)各地要建立商品有机肥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果、菜、茶、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基地,周年单位面积有机肥(NY525-2012)补贴量不超过2吨/亩,同一田块3年内有机肥(NY525-2012)补贴量累计不得超过6吨/亩。

(五)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扶持政策及标准

施用用户:按其施用商品有机肥的数量给予300元/吨的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助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三分之一,省财政补助指标不足的由区财政全额配套。每个用户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计划与申报

为了确保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商品有机肥的生产、销售企业及施用用户购买与施用实行年度计划制、供应招标制、购买备案制和扶持申报制。

(一)实行年度计划制

为确保预算资金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我区对商品有机肥实行年度计划制。各施用用户要根据下一年商品有机肥使用计划向其所属镇(街道、农林集团)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农林集团)汇总后于3月底前集中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下达的任务,结合各地申请上报计划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镇(街道、农林集团)年度推广计划任务。对于没有提出申请的或下达计划任务之外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二)实行供应招标制

为确保商品有机肥的有效供应,维护市场秩序,我区对商品有机肥实行供应招标制。确定4-5家单位作为我区推广补助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其供应的商品有机肥在我区施用,农户可享受财政补助。其它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有机肥在我区使用,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三)实行购买备案制

为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的质量管理,规范销售渠道,我区对商品有机肥实行购买备案制。凡经招标认定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应按约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补贴肥料到补贴对象,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

(四)实行扶持申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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