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第五十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1日
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区范围内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二、安置人口
1.安置人口原则上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本意见所称补偿人是指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夫妻均未育子女的;
(2)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且未婚的;
(3)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且未婚的,经被补偿人申请,镇街审核同意的人员。
上述(1)(2)(3)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婚姻关系情况、生育情况、独生子女身份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已婚未育、未婚独生子女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各镇街须在回迁安置时对婚育、独生子女情况重新予以核定。
3.实施征迁时至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被补偿人家庭人员因登记结婚的配偶、新出生申报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征迁时已计入安置人口,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因死亡、婚嫁而发生人口减少的不作调整。
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2)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本意见施行后,被补偿房屋内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因寄居、寄养、寄读等原因,常住户口申报在被补偿房屋内的;
(2)已享受多高层公寓安置(包括实物、货币化等)政策的;
(3)实施征迁时至回迁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新增安置人口仅指新出生和婚嫁人员,因结婚迁入户口又离婚的迁入方,不计入安置人口。
(4)不应计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
三、可购房面积
被补偿人家庭,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属地镇街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多个子女分户,需全部子女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册,或第二个子女未婚但年满28周岁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作为多个被补偿人家庭进行安置。
实施征迁时,一宗宅基地中存在因离婚分户,离婚后一方再婚满两年的,由村出具意见,镇街审核同意,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被补偿人家庭计算安置面积。
可购房面积以被补偿人家庭可安置人数,结合实施征迁时被补偿人签约及腾空房屋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对入住多层公寓的一人被补偿人家庭以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65平方米,两人被补偿人家庭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为90平方米,三人以上的(含三人)被补偿人家庭按优惠价购买的安置面积以人均40平方米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