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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第1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余杭区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管线建设管理,规范管线建设行为,保障管线安全运行,促进城乡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是指公共空间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架空线、管线共同沟、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

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线、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专用管线、油气输送管道、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管线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线建设管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管线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并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负责会同各管线主管单位、重要平台做好综合管廊(管线)的规划编制及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经信局配合做好信息基础设施管线规划。

区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业主单位做好管线建成后的管理维护工作。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水利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按权限做好综合管廊(管线)的属地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管线的管理,并接受区政府的统筹协调。

第六条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线维护管理,保障管线运行安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管线综合规划应该包括协调各项工程管线布局,确定敷设方式、排列顺序和位置、控制高程、覆土深度、间距等内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管线内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编制。各类工程管线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统筹,符合管线综合规划,并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各类专项规划(包含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相关部门拟定管线建设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管线建设计划并报区住建局备案。

区住建局根据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管线建设。

区住建局在统筹编制管线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管线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承担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档案入库、管线维护保养等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管道,鼓励建设单位预埋管道时征询相关管线运营商意见。

第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开展管线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申报内容必须包含管线工程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通过查询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等方式取得施工地段管线设施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设计。管线建设单位在编制综合设计时,应充分征求相关入管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区住建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提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管线覆土前测量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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