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余杭区科创类孵化载体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3月30日
余杭区科创类孵化载体备案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推进“全域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大孵化器战略,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精神,制定本备案办法。
一、备案条件
1.孵化载体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余杭区范围内的法人企业。
2.商业用地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在6000平方米以上,工业用地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在2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面积可适当放宽(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计容建筑面积最低可放宽至3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1)平均每1000平方米场地入驻企业达到3家以上,科创类企业(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确认)占企业总数的40%以上;(2)原政府返租的区级科创园区、区级众创空间转为民营,且场地内经认定的科创型企业数已达到10家以上的。
3.发展定位、产业定位明确;如备案时场地入驻率已达到50%以上的,科创类企业(按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确认)数需占企业总数的30%以上。
4.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有会议室、食堂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5.孵化场地集中,场地产权和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
6.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视同通过区级科创类孵化载体备案。经区级备案的科创园区、众创空间视同通过区级科创类孵化载体备案。如面积、运营主体等孵化载体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
由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平台、镇街审核盖章后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发文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