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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工程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

2020年2月16日

余杭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管账户的开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二)新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必须在我区的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区住建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区住建局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一致。监管银行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材料报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区住建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二、监管资金的收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三、监管资金的使用

(一)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按监管协议监管的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根据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中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度为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全部工程造价,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及造价证明;

2.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及监理单位证明;

3.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4.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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