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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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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特制定《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

余杭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污染物减排关停工业企业补偿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推进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整治,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减排政策性关停工业企业制定如下补偿奖励政策。

一、补偿奖励对象

因环境整治、落后产能淘汰或主要污染物减排等需要而实施政策性关停,并列入区政府工作计划且政府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或专业生产线。

其中,因许可类证照不全而进行非法生产的工业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工业企业、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偿奖励。

二、补偿奖励条件

(一)企业在余杭区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证照齐全,依法纳税,具有良好财务记录。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停产且不再恢复生产。

(三)企业按规定妥善处置职工,实现平稳过渡。

(四)通过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组织的验收。

三、补偿奖励范围

(一)补偿范围

政策性关停企业涉及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含附属墙屋面装潢)、其他构筑物、污染治理设施土建和限令拆除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等配套设备、管线)。

(二)奖励范围

企业因政策性关停而支付给在岗职工的经济补偿。

四、补偿奖励标准

(一)补偿标准

1.房屋建筑物(含附属墙屋面装潢)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含附属墙屋面装潢),对已经取得房产证的,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40%进行补助;对未办理房产证的,由属地镇街(平台)对房产权属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20%进行补助。

2.其他构筑物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其他构筑物,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20%进行补助。

3.污染治理设施土建

企业不再使用且需要拆除的污染治理设施土建,在拆除并经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平台)验收确认后,按照评估净值50%进行补助。

4.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等配套设备、管线)

关停企业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含模具等配套设备、管线),帐内设备按照评估净值的40%进行补助,帐外(盘盈)设备按评估净值的10%进行补助。设备由企业按规定自行处置。

补偿金额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

(二)奖励标准

根据政府要求实施关停之日止企业的建厂年数和关停涉及处置的在岗职工人数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奖励基数×建厂年数×处置职工人数。根据处置的职工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奖励标准分为参保和未参保两种:

1.参保职工的奖励标准

(1)奖励基数:2019年为1300元,之后按每年递增5%计算奖励基数。

(2)建厂年数:以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成立之日起计算,到政府规定该企业关停之日止,其中不足半年按照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最高奖励年限不超过12年,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3)处置职工人数:根据政府要求完成关停时间处于上半年、下半年两种情况,原则上分别以政府要求完成关停的上一年度末、当年度6月末该企业关停涉及处置的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中任何一项险种的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具体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确认。

2.未参保职工的奖励标准

(1)奖励基数:未参保职工的奖励基数为500元。

(2)建厂年数:与参保职工的奖励标准中建厂年数一致。

(3)处置职工人数:根据政府要求完成关停时间处于上半年、下半年的两种情况,原则上分别以政府要求完成关停的上一年度末、当年度6月末该企业关停涉及处置的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具体由属地镇街(平台)核实确认。

(4)奖励人数:未参保职工人数不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按实际人数给予奖励;未参保职工的人数超过企业参保人数的,奖励对象按企业参保人数1:1确定。未参保职工人数超过参保职工人数的部分由属地镇街(平台)确定并自行承担。

3.按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大于企业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的,以企业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进行奖励;按上述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金额与企业依法依规实际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相比不足1/3且企业建厂年数大于12年(含)的,参保职工的奖励基数以政府要求完成关停的上一年度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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