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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7 余杭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杭州市余杭区非居民生活垃圾 

处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收费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所需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为:本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含收集、运输、处置)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可按重量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吨,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生活垃圾(不含易腐垃圾)每吨换算为10桶(240L桶),易腐垃圾每吨换算为10桶(120L桶),其它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产生单位自运(或委托第三方清运)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转站或集中处置场所的,按重量计量收费。 

第五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第六条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以 12 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预收,12 个月满后根据实际产生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或划转入下一计费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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