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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义乌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本着“惩前以毖后,防患于未然”、“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和“尽职免责”等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在相关检查、整治活动中负有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市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街道)、法定监管主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领域或者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装备足额配备;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所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村居、企业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三)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事故。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装备足额配备;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所属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企业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予以考核;

(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督促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事故。

第七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监管主体应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八条  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增强督查实效。

(一)建立完善市领导“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日”制度。市级班子成员要在“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日”期间到所联系的镇(街道)督查责任区块和分管(联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督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二)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指挥部要成立若干个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和整治部门开展督查;成立若干个暗访组,对各镇(街道)和整治部门进行暗访。明查暗访以随机抽查为主,以查问题为主,重点检查合用场所人员分离情况和用于生产、经营、仓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情况。指挥部要设立举报热线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举报。建立举报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各镇(街道)和市机关各单位须建立督查组,对本辖区、本单位和主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地毯式督促检查。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开通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及时予以采访和曝光。

第九条  对督查、举报、暗访和平时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由指挥部予以通报;对涉及安全生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依纪查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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