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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更高质量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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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义政办发〔2019〕102号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意见全文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更为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实现更加充分、更加公平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一条 实施创业带动战略。坚持把创业作为发展之基,着力优化创业环境,弘扬创业精神,激活社会资本,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高端要素集聚,大力发展网络经济等新型创业形态,促进全民创业。

第二条 放宽创业准入和落实税费优惠。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政策;落实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等部委《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实施创业补助。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新创办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营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或个体经营带动3-5人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5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新业态创业。高校毕业生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快递业和服务外包产业等公司或机构的,首次创业满1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创业补助。若招用高校毕业生员工10人、30人、50人超过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万、10万、20万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补助。

第五条 鼓励农民投资创业。鼓励农民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创业,依托商贸、旅游、餐饮、休闲文化等服务产业开展创业投资,或兴办、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服务业以及电子商务业、来料加工等外包业。失地农民创业带动3人以上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助。

第六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及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网络平台创业及创办电子商务服务业、物流快递业、服务外包产业的)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贷款贴息补助,其他的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2名以上上述人员设立合伙企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贴息期均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第七条 推进创业平台建设。鼓励镇(街道)、企业及社会机构创办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被认定为义乌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满1周年时,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5000元与每吸纳1人就业200元的总数之和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高校毕业生进园创办企业且经营满1年以上的,给予场地年租金30%的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园、孵化园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创办“义乌市创业学院”,每年给予创业学院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学院每培训1名大学生并取得创业证书的,给予创业学院1000元补助;成功在义落地创业的,再给予学院1000元补助。鼓励企业及社会机构到高校建立“大学生义乌电子商务创业体验馆”,正常运行1周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或社会机构3万元的建设补助。

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电子商务创业节等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增挂义乌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创业载体和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跟踪扶持等服务。

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人员,组成创业导师团,实行创业指导帮带服务;通过创业信息平台,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为创业人员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实现创业计划。

优化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与创业者的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者3000元/项目的补助,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3人以上采用的,再给予5000元的补助。

二、多途径促进创新就业

第十条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制定经济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优先考虑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实现转方式、调结构与促进就业良性互动。

第十一条 大力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业、物流快递业以及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金融服务外包、技术研发外包、商务服务外包、物流服务外包、设计创意外包、财务管理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外包产业,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增加就业岗位。国有企业在现有招聘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扩大招收高校毕业生规模。

第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非公有制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出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给予50%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支持不超过2年)。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以上条件的,给予贷款总额300万元以内的50%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实行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鼓励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含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允许其缴纳失业保险。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实名就业登记的,按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高校毕业生首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300元/月就业岗位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其年收入不低于全市上一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用人单位3500元/月的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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