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义乌市发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拓展农民专业合作渠道,构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农民专业合作活力,根据义乌市“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改革总体要求,现就开展农民资金互助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性质定位
农民资金互助会是指经核准后,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社员(会员)自愿入会组成,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性自我服务社会组织。
二、基本原则
农民资金互助会按照“会员制、封闭性,有效控制风险,规范管理运作”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民主体。农民资金互助会实行民办、民管、民享,以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坚持合作制。农民资金互助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担风险,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组织封闭、对象封锁、上限封顶。资金互助业务在互助会内部运行,服务对象仅限于会员,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资金互助会的总体规模和各项业务活动有明确上限,不得随意突破。
(四)坚持规范管理。开展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政策,诚实守信,审慎运营,完善制度,严控风险,依法依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实行盈余返还。农民资金互助会的当年积累在弥补历年损失后,按照会员入会资金、缴纳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和章程规定方式向会员进行二次分配返还。
三、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先行选取条件相对成熟的农民专业合用社或农业行业协会开展试点,稳步有序发展。2015年,成熟一家,发展一家,力争完成5家;2016年,在总结完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建立农民资金互助会,逐步建成农民资金互助体系。
四、设立要求
(一)发起要求。发起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行业协会应有规范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有效运行机制和规范财务管理。入会会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会员之间存在生产协作关系或经济关系,有资金互助需求和意愿。
(二)资金要求。农民资金互助会入会资金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筹资总额(包括入会资金、互助金)一般最高不得超过入会资金的5倍且不超过5000万元。资金互助会会员入会资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会。单个会员(以家庭为单位)入会资金不低于1000元,也不得超过入会资金总额的10%。
(三)名称组成。农民资金互助会名称应规范化,由行政区划、名称、资金互助会依次组成。
(四)其他要求。农民资金互助会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要求;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农民资金互助会以发起方式设立,可由符合条件的农合联单个成员合作社发起成立,或可由农合联多个成员合作社联合发起成立,也可由合作社内10名以上符合要求的社员发起。具体由市农合联牵头确定组建对象和10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二)成立筹建小组。由市农合联牵头,在发起人中选择5名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在社员中有一定声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代表,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推举组长1名),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资金互助会的筹建申请人。
(三)报批核准。筹建工作小组在市农合联的指导下,按规定拟定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办核准备案。核准备案需提交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工作方案、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草案)、发起人及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证件、运营场所等相关资料。
(四)注册登记。核准通过后,由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五)召开成立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就绪后,召开由出资人(会员)或出资人(会员)代表参与的成立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资金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六、资金运作
(一)资金来源。农民资金互助会除吸纳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等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以外,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等其他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风险金。会员入会资金、互助金必须为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