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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群众以多神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灾的现实利益为基本诉求,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的宗教性信仰。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祗、祈福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  市相关部门要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注重发挥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

市民宗局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的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国土、建设、规划、公安、消防、旅游、民政、文化、林业、农业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制度。建筑占地面积在80平米以下(含80平米)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不纳入本办法进行登记编号。申请登记编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申请:所在地村(居)提出书面登记申请,报镇(街道)初审。场所所在地跨村(居)的,由所在镇(街道)指定其中一个村(居)为主提出;场所所在地跨镇(街道)的,由市民宗局指定一个镇(街道)为主牵头。

(二)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对拟同意登记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出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送市民宗局确认。

(三)市民宗局确认:市民宗局对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复核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统一编号,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并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

(四)上报:市民宗局将确认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册上报金华市民宗局。

第六条  申请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不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二)当地群众有经常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需要;

(三)布局合理,不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四)有较为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五)有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的必要资金。

第七条  申请登记编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民主协商推选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及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场所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五)现有土地、房屋照片及说明;

(六)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镇(街道)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分甲、乙类登记编号。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甲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

1.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文物普查登录的或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

2.历史文化底蕴较为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管理规范的;

3.其他可以作为甲类登记编号的。

(二)经综合治理后,对确需保留的,又不符合甲类登记的,可作为乙类登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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