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住建局《义乌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
义乌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企业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等各类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局)和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记录,以及按约定方式向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信用主体守法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记录数据。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归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六条 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具体为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执业注册和执证上岗情况等。
第八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建设局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监察、安监、市场监管、税务、规划、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法院、检察院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信用主体、行业协会、其他组织和相关部门(以下称信息提供人)应真实、及时、准确地向市建设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归集和记录方式包括:
(一)具备管理系统的,通过与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导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
(二)企业输入并经市建设局书面审核后,将基础信用信息等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三)市建设局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将归集、确认、记录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四)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局负责录入。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或者错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市建设局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市建设局收集、整理的信用信息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留档备查。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布
第十五条 市建设局应对归集的行业信用信息进行定期公布,向社会公布行业信用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设置公示期限。公示期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3个月到2年。公示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转为长期保存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公示期自不良行为信息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公布期至企业终止、个人死亡或企业资质、个人资格被撤销(注销)止。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根据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对信息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每日信用评价分和季度信用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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