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财政专项补助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及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PPP项目参照《义乌市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126号)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原则;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全程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农林、水务、卫生、教育、交通、国资、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咨询论证后向发改委申报,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由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采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发改委组织审核编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办法进行,申报表由发改委统一制作。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同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体按《义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暂行办法》(义人大〔2013〕27号)执行。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分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一般性项目建设计划。分别由续建工程项目、新建工程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由发改委从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中筛选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新建项目。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过程中须与市财政部门进行资金预算的初步衔接,并于当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投资项目报发改委审核。发改委根据投资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要求及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资金情况,组织国土、财政、环保、规划等部门进行衔接审核,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镇(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按时向发改委报送市重点工程和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月报表,月报表格式由发改委制作。年度计划实施中,确因建设需要调整计划、新增项目的,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先向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属义乌市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发改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义乌市以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发改委按相关省管理办法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一般性政府投资计划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未列入一般性政府投资计划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应急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并参照本办法程序进行项目审批,审批文件报发改委备案。
第十六条 除上款规定外,其余符合市级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其中市政道路、公路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经发改委同意,可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批。在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时,项目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
3.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表;
4.规划部门规划审查意见;
5.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备案)意见;
7.财政部门概算稽核意见(500万元及以上项目);
8.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以上第4~6项材料,相关部门规定不需办理的,需提供明确意见。
第十七条 符合市级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中市政道路、公路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而是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再审批初步设计,但拟列入省重点工程和拟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除外。
(一)拟列入省重点工程和拟向上争取资金的项目,需报批项目建议书的,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附市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表报发改委审批。
(二)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位应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委审批。报批时,项目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
2.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批表;
3.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4.规划部门规划审查意见;
5.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6.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备案)意见;
7.财政部门估算审查意见;
8.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