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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关于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金融专项改革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精神,赋予农房财产权抵押融资功能基础上,遵守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选择部分镇街、部分金融机构试点,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向全市稳步推广。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相关部门要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内容及任务

(一)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进度。为加快试点进程,职能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实行统一登记。

(二)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制度。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规范登记流程,完善他项权利证书的发放和登记注销程序。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其农房财产权流转处置功能,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

    (三)规范农房财产权价值评估行为。要建立农房财产权抵押价值评估制度,努力做到一次评估、三年有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探索建立农房财产权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国土、房管部门应对评估机构资质准入、评估方式等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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