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长护保险制度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老龄化社会,通过建立长护保险这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长期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失能人员)提供生活护理和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让失能人员获得有尊严、有品质的生活。同时,推动护理服务业等健康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着力解决失能人员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做好各类社会保障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2.坚持责任分担,保障适度。遵循权责对等原则,多渠道筹资,明确筹资责任和保障职责。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3.坚持机制创新,可持续发展。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护理服务产业发展,依托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提升基金管理绩效,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确保长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参加长护保险。
(二)基金筹集标准
长护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分担。
职工参保人员长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比例缴纳,参保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长护保险费由财政资金和个人缴费组成,以全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财政补助比例为1.5‰;长护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全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0.5‰比例缴纳(缴费金额逢角进元)。特殊群体、困难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具体人员名单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人员相同。
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基金运行情况,建立稳定动态的筹资机制,适时对筹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稳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总筹资的比重。政策实施当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单位负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财政补助部分按规定比例筹集。
(三)基金筹集方式
长护保险费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今后基金征收方式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职工参保人员长护保险费按月筹集,个人缴纳部分统一从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长护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筹集。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按参保人数从财政预算中按年度划转。
三、保障待遇
(一)待遇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同时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评估符合我市长护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接受护理服务的,享受长护保险待遇。建立待遇定期复评和退出机制,经复评不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不再享受长护保险待遇。
下列情形发生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非协议管理定点机构发生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
(二)待遇支付项目
待遇支付的项目范围包括清洁护理、睡眠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卧位与安全护理、病情观察、心理安慰、导管护理、康复护理及临终关怀等日常生活护理及医疗护理项目,以及将护理必须的设备使用费和护理耗材费用等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待遇支付项目按护理服务项目专业性、服务时间等测算服务项目成本,经公示等规定流程后确定相应的护理服务项目价格。根据失能人员类型和失能情形制定相应的护理服务计划,由相关专家为失能人员确定护理服务包。
(三)待遇支付标准
符合待遇享受标准的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耗材费等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实行每床日护理服务项目管理。护理服务包日均费用超出支付标准的,长护保险待遇按支付标准支付,护理服务包日均费用低于支付标准的,长护保险待遇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失能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护理服务形式,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