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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筹集或建设,限定户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和在本市的外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承租市场房源,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的租金补贴。 

  第三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资金和房源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财产、收入核对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汇总工作。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服务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监察、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教育、市场监管、审计、公安、国资、人行、公积金管理、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资金保障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  

  (二)经政府批准使用住房保障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收入; 

  (四)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途径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回购存量商品房;  

  (二)政府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 

  (三)向社会长期租用;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改建;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拟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考虑申请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可通过改造加以利用。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一条 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和在我市的外来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应当符合相关条件; 

  (四)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中等偏低收入申请家庭,已迁入同一户籍2周年且共同生活的父母及未婚子女也可以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单身人员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的单身人员申请需年满30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放宽至18周岁,其他类别的单身人员须达法定结婚年龄。 

  外来人员申请家庭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不计入保障人数。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外来人员向居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材料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方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和租赁补贴方案后公布实施。公益类单位,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批准后可实行整体出租,租金适当优惠。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相关手续、放弃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其保障资格终止。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周期为3年,实行轮候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每户家庭最低不少于36平方米,每户上限不超过6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按人保障、按户配租。保障家庭拥有私有房产但少于规定住房条件的,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再计算保障面积。 

  租赁补贴金额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公布的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确定,超出保障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通过租赁市场房源等途径解决住房困难的受保障对象,所领取租赁补贴不得高于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发放。 

  第十七条 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以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市场租金水平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调查、测算。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保障对象分类制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3年调整一次,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无房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征收需安置的人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依申请优先保障。 

  第五章  管理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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