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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工业用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结合前期试点试行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定义和职责

(一)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对用地主体土地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日常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二)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市工业用地项目准入标准制定工作。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工业用地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工作。各镇街(平台)会同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履约考核监管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工作。各镇街(平台)具体负责辖区内工业用地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服务、监管工作,强化政府与法院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新增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新增工业用地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同步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准入、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五大类指标,约束性指标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同步公示。土地竞得人先与镇街(平台)签订《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后,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首次土地登记根据土地出让公告,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未经批准土地不得分割。坚持实施土地利用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和违约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前,各镇街(平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工业用地政策处理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四)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省和市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最高出让年限可不超过40年。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按《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中约定的投产时间和投资强度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及复核验收。

(五)对2014年1月1日以后供地的招商项目,按照“谁招商、谁监管”的原则,全程跟踪项目开竣工、投达产等情况。根据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考核投资、产值、税收等核心指标。项目方未按照协议履约的,违约责任未处置完成前,原则上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提高建筑容积率等行政审批手续。

三、存量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由属地镇街做好存量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监管,并负责收取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

(七)“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市场化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所在镇街(平台)签订协议,承受原《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各项权利与义务,约定土地后续利用产业定位、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以及未按协议履约需交回土地的相关条款和补偿意见。受让人签订协议后,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完善开竣工时间、交回土地等相应条款。支持人民法院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在市场化转让、司法处置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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