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粘土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涉矿工程中的矿产品处置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涉矿工程及矿产品定义
(一)涉矿工程定义
涉矿工程是指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矿产品定义
矿产品是指涉矿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开挖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二、矿产品处置基本原则
因施工需要开挖矿产品的涉矿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设置采矿权,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处置,项目涉及多个镇街的,由市政府指定矿产品处置单位。
矿产品处置收益以国有资产收入名目纳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矿产品处置收益与工程费用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矿产品处置收益优先用于市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等方面。
三、矿产品处置工作流程
(一)招标时有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
1.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提出矿产品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
2.受理。由项目所在地镇街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
(1)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大于或等于开挖方量的,所开挖的方量不能外运,自用于本工程建设使用,不需要缴纳矿产品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通知建设单位提交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
(2)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填方量小于开挖方量的,由项目所在地镇街牵头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核查,确认开挖方量、填方量和余方量。
3.招标。项目所在地镇街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置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矿产品并在招标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