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加快推动实体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制造2025”义乌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新型制造业体系
(一)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对通过审核验收的市级两化融合、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物联网工厂)、工业互联网应用等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按其网络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列入工业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升级试点的项目,其网络软硬件补助提高到50%,上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省级、国家级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及数字经济产业类、公共服务类重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注册在本市的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公司、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终端、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等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
鼓励企业上云,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云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行企业购买云产品和云服务,且年度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加快发展质量品牌。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奖励金额按照《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兑付;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鼓励争创省级、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对验收合格并获得省级、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实施单位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被认定企业之前已享受过原省著名商标财政扶持的不再奖励)、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省级品牌升级为国家级品牌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实施贴标的企业,首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50万元的奖励,第二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品字标”公共品牌授权并实施贴标的企业,每项授权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认证的,按照认证奖励金额补差计奖;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积极争创国家级产业基地,对获评国家级产业基地(制造业)称号的行业协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产业基地复评的行业协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节水型企业名单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5年内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
(四)鼓励创新主体创建。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其它企业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企业设计院)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大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纳入R&D经费年报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按比例进行奖励。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按10%给予奖励,研发投入2000(含)—3000万元的,按8%给予奖励,1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加大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管理提升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奖励力度,当年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5%(含)以上的,在现有研发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在企业实现倍增或提升目标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含)以上的,在现有研发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在企业实现倍增或提升目标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在标准地出让和产业招商时,明确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必须达到3%以上。(责任单位:各产业平台)
(六)深入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强化科技计划的针对性和引领性,支持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鼓励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上级有经费支持的,按上级实际到位资金1∶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与上级支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切实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对认定为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依托单位5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依托单位2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我市单位为第二完成者的,减半奖励。“百博入企”考核优秀的博士给予10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八)不断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单位给予重点支持。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建设依托单位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级产业创新综合体(镇街创新综合体除外),通过验收后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鼓励科研院校来本市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九)积极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并入驻经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注册后前三年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给予奖励,之后两年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围绕科技对接、双创活动等主题,对经报备的沙龙、论坛、推广发布、合作对接、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按其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探索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推进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提供科技信用贷款的担保或保险机构给予年度保费50%的奖励,对贷款银行给予年度贷款总额0.5%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一)积极拓展创新券服务范围。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用于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购买合作开发、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专利年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等服务及抵扣金融机构科技风险补偿信用贷款担保费和贷款利息,所支付费用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加强资源挖掘,将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规模以上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规模以下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规下企业在补助当年及次年升规的,补足剩余的4%补助。列入智能制造、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的智能化生产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倍增试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增长均达到50%、80%、100%的,管理提升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增长均达到30%、40%、50%的,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再分别给予5%、8%、10%的差额补助。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对经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按其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支持首台(套)研发,对获得省、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