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19〕6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四)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认定标准执行。
(五)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救助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含长护保险)、大病保险基本保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和选缴保费3份。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予以解决。疾病治疗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坚持合理诊疗、合理用药,防止过度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除,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不高于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从特困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五)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六)给予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分别用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具体金额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基本生活标准经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和统筹使用经费,由市民政部门按月拨付镇(街道)。基本生活费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用于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统筹使用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服务和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医疗费用,以及特困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事宜的必要支出,也可统筹用于基本生活费的支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零用钱可以按照基本生活费的15—20%确定,由镇(街道)按月发放至特困人员市民卡,具体发放金额由市民政局在规定比例内统一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额享受基本生活费,由镇(街道)按月发放至特困人员市民卡。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按照《义乌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标准》执行,由市医保部门统一组织评估,符合长护保险待遇的,纳入长护保险管理;不符合长护保险待遇的,照料护理费标准,参照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符合长护保险待遇的,评估费用由长护保险经办服务费列支,不符合长护保险待遇的,评估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特困人员的认定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发现辖区内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主动告知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受理
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
(三)审核、审批
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