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融资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股东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二、资金用途。股权质押所获融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质押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相关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质押条件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实施股权质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股权必须为实施静态管理的股权;
(二)出质人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三)出质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股东股权质押应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批准;
(五)单个股东通过折股量化和转让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本社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三;
(六)股东不得以质押方式变相转让其股权。
五、申请程序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