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规定(2020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规定(2020年修订)
本次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相关文件要求,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2016修订)》(义政办发〔2016〕51号)进行修订,增补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进行调整。
一、禁养区划分依据
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厕所。
二、禁养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市实际,调整后义乌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340.96平方公里,下列区域划分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禁养区。(禁养区统计情况见附件1,禁养区分布情况见附件2)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类禁养区共计七个片区,面积为173.6平方公里。集中于东北山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区范围内,另有数个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散布于其他区域,详述如下:
东北山区水库群:包括龙门脚水库、东塘水库、八都水库、巧溪水库、卫星水库、王大坑水库,禁养区范围为各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已联结成片),面积112.05平方公里。(编号jy01-01)
山后水库:山后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山后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0.06平方公里。(编号jy01-02)
西山山塘:西山山塘集雨区范围内,为西山山塘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89平方公里。(编号jy01-03)
岩口水库:岩口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为岩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面积18.09平方公里。(编号jy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