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城乡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就地、就近养老的愿望和需求,增强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和满足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7号)、《关于开展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浙民福〔2018〕57号)精神,现就提升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养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养老服务领域“底线民生”“基本民生”“质量民生”。坚持政府引领、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原则,强化居家养老基础地位,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实现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对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着眼于全覆盖、织密网,到2021年,全市镇(街道)各建成1家兼具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功能的养老综合体,并以此为牵引,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为支撑,以“互联网+”智慧养老为纽带,通过养老服务补贴工时化支付,实现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一体化。着眼于提质求精增效,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运营,引入优质的养老服务组织在市场化运作中实现社会公益,聚焦“人”(专业人员)、“技”(科学技术)、“医”(医养结合)、“管”(综合监管),改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养老服务能级,打造“幸福养老、浙里更好”的义乌样板。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布局
加强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构建“1+N”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即“1个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N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功能辐射、资源配置,实现与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的错位发展、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和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和免费服务相补充,机构全托、社区日托、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1.明确居家养老设施服务功能
(1)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要功能:一是生活服务。提供助餐、助浴、洗涤等设施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二是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护理训练和指导、健康监测和指导、用药提醒和指导等服务;三是托养服务。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四是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护老者培训,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五是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多种方式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心理慰藉服务;六是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轮椅、拐杖、助行器、家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主要功能:一是开办老年食堂,满足老年人在中心集中就餐的需求;二是提供聊天读报、交流谈心、文化娱乐等活动,通过银龄互助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三是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沉到村(社区)开展专业养老服务提供场地、人员等支持;四是排摸收集汇总辖区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发挥联络站的作用,协助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专业性、针对性的养老服务。
(3)居家养老服务站主要功能:为配送餐服务提供场地,满足老年人在站点集中就餐的需求。并同时具备上述照料中心二至四项功能。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各镇(街道)立足实际,扎实推进兼具日间照料和全托服务功能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新建养老服务中心的镇(街道),在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入式建设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服务资源,降低成本,实现功能共享。未建设养老服务中心的镇(街道),立足实际、充分摸排、科学选址,在老年人集中、交通便利的小区内建设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面推进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模式,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运营规范化、服务专业化。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服务供给区域,保障老年人享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
结合行政村规模调整、城市有机更新工作,各镇(街道)立足实际,按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标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的布局调整和建设工作,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全覆盖。通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办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配送餐就餐场所的方式,实现助餐、配送餐服务城乡全覆盖。引导和支持运营规范、人气集中、群众满意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升级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行社会化运营,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充分发挥联络站的作用,做好辖区老人基本养老服务,配合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进行收集登记,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信息,协助开展文化娱乐、互助养老等活动。
3.保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全面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此类项目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并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规划要求。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集中布置在通行便利、位置醒目的一、二层,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全面落实“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产权属国有,专项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民政部门牵头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有空闲建设用地但暂时无法供地,且不影响规划的,可以审批临时建筑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各镇街)
4.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补助标准
(1)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新建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给予总投资(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30%的建设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镇(街道)酌情给予建设补助;在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建设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不享受建设补助。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根据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的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考核细则,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补助。经考核达标的机构,市财政给予运行补助10万元/年,连续补助3年;3年后,补助标准另行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
由村(社区)自主运行管理并通过开办老年食堂提供就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运行、就餐补助标准按照《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义政办发〔2017〕83号)文件执行;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运行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市财政按照原标准给予建设、运行、就餐补助,其余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由镇(街道)承担。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市财政给予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由村(社区)自主运行管理并通过配送餐提供就餐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万元,每年运行补助1万元,镇(街道)财政每年给予运行补助(含配送费用)2万元。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站,市财政每年给予运行补助2万元,镇(街道)财政每年给予运行补助2万元。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市财政给予建设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
(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