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一、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参与对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义乌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
(一)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四、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参与资格
参与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B级及以上;
(三)纳入银保监监管评级(评价)的银行,银保监年度监管评级(评价)2级及以上。
五、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
(一)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前提下,制定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会同市金融办、人行义乌支行、银保监义乌组等提前收集各投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及评标所需资料。
开标、评标工作事宜由财政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