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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实体经济从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振兴实体经济为目标,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措施,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统一,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标准、以市场消费为导向、以市场交易为模式”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主要目标

不断完善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销售收入等为主要指标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不断强化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性投资。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吨排污权纳税额、单位电耗税收、工业性投资。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5分、亩均工业增加值占15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分、工业性投资占10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分、亩均销售收入占20分、吨排污权纳税额占10分、单位电耗税收占10分、工业性投资占10分。

2.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50万元,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4%,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3万元/吨标准煤,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3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工业性投资指标、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得分计算办法详见附件。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或纳税1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或纳税5000万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纳税3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R&D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上年度技改设备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工业性投资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分类排序

根据企业计算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日用品、机械电子制造、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C、D四档。

A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根据下列条件按顺序进行选取(不同行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50%的企业;

3)上年度销售收入4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30%的企业。

B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含)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C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上年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且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前70%(含)的规下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1%(含)-5%的规上企业和后5%(含)-30%的规下企业。

D类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1%的规上企业和末5%的规下企业。

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后4年内可暂不评价,经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在此期间可参考享受A类企业差别化政策,其他项目投资企业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不低于B2类企业标准享受相应政策。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1年内可暂不评价。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价,不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近2年评定的省级科技型企业原则上不列入C、D类。

上年度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2.77%或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菜篮子工程企业除外)或信用等级为E级的企业不得评为A类企业。上年度R&D经费支出为零的企业不得评为B类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2%的企业不得评为B1类企业(规模以下个人独资企业除外)。用地20亩以上且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低于100万元/亩的不得列入B类,用地25亩以上且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低于80万元/亩的直接评为D类。亩均税收不足1万元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

鼓励本地企业到我市对口支援的地区兴办实业,在对口支援地区投资工业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税收、工业性投资视同本市亩产效益,可以纳入一并计算。

(四)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四、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经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税收、能源、环境、人才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A类企业:

1)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鼓励A类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新增用地需求,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2)分别给予A类企业用气0.6元/立方米、用水0.3元/立方米的价格补贴。

3)A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优先保障,并给予有偿使用费适当优惠。

4)A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予以优先安排,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予以优先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应急供水、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

5)加大对A类企业的金融帮扶力度,稳定A类企业抵押物价值水平,积极化解A类企业互保链问题。

6)鼓励A类企业做强做大,根据A类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给予政策性担保及财政奖励等支持。

7)大力解决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入学名额、落户指标,根据贡献优先安排给企业自主支配。

B类企业:(评价得分排名前7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20%的规下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评为B2类企业,有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1)规上企业中入库税收连续3年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税收增长幅度的,允许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给予的上年度企业纳税额3倍以内贷款担保额度。

2)鼓励B1类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新增用地需求,给予B1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

3)B1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适当保障,并给予有偿使用费适当优惠。

4)B类企业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5)B1类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应急供水、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管理时予以适当保障。

C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C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费差别化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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