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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

二、职责分工

义乌市人民政府是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证机关,市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三、登记发证

(一)申请条件。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耕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材料。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5.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办理程序。

1.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

2.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3.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4.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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