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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非财政预算管理公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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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非财政预算管理公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机构性质。本意见所称的非财政预算管理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是指园长由相关主管部门任命,幼儿园资产国有或部门、集体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幼儿园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开展学前教育服务。

二、管理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监督管理与统筹发展。

编办、发改、公安、财政、卫健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监管和指导,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职能,支持幼儿园发展。

三、运营模式。幼儿园管理实行园长负责制,实行“自行收费、自我管理、人员自聘、自主发展”的运营模式。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鼓励幼儿园开展托班、晚托班、周末班和假期班等多元服务,充分发挥园舍、师资等资源效益。

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政府投入与社会合理分担的原则,在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自主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市财政按照幼儿园财政扶持办法给予补助。

四、队伍建设。幼儿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专职财务人员、炊事员、安保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鼓励全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幼儿园在编教师到幼儿园任职任教,人事与行政关系转至任职任教的幼儿园,保留其原单位的编制(保留的编制不得新招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从任职任教的单位回到原单位。

到幼儿园任职任教的在编教师薪酬及福利等费用由幼儿园支付,市财政按公办幼儿园全口径人员经费标准予以补助。

员工由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聘用,薪酬及福利等费用由幼儿园支付。幼儿园的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非编园长的薪酬及福利等费用标准参照在编园长标准发放。

根据幼儿园的用人需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高校合作,牵头开展师资招引、培养工作,统一建立学前教育人才储备池,满足幼儿园用人需求。幼儿园按规定开展教职工培训,制订专任教师职业发展规划,提升专任教师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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