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企业实用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引才留才环境,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广泛的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义委发〔2017〕1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企业实用人才购房补助工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购房指标
(一)工业企业
1.用地3亩以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1.5倍(含)以上且企业纳税总额300万元(含)以上。纳税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1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2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4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6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8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之间的可享受10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享受12个住房保障指标。
2.用地3亩以上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1.5倍但企业纳税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纳税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1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2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4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6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之间的可享受8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可享受10个住房保障指标。
3.用地3亩以下或无用地企业,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纳税总额在2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1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2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4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6个住房保障指标;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8个住房保障指标。
上一年度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和工业企业50强,再增加1个指标(不重复享受)。
(二)商贸服务企业
各类依法纳税、依法经营且税务登记注册在义乌、上一年度入库国地税总额在150万元(含)以上的商贸服务企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上述行业中国家专营及垄断行业、金融业(含小额贷款企业、担保公司)、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不适用此政策。
商贸服务企业年入库国地税总额在15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1个住房保障指标;在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2个住房保障指标;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4个住房保障指标;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之间的可享受6个住房保障指标;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8个住房保障指标。
二、适用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实用人才是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在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攻克企业发展难题的实用人才;商贸企业实用人才是指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或管理骨干等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实用人才。
2.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义工作5年及以上;
3.服务于本市用人单位且在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年以上(须正常连续缴纳至申报时限);
4.本人及配偶在义乌市域范围内未有享受房改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情况,1999年7月20日后未有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的情况;
5.重大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实用人才,经经信委确认,可缩短服务本市用人单位年限要求,但相应增加承诺服务年限(即已服务本市用人单位年限与承诺服务年限之和大于等于7年)。
三、保障标准
每个购房指标予以30万元购房优惠,每个实用人才只能享受一个住房保障指标。
购房优惠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
夫妻双方同属人才住房保障对象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四、相关规定
1.享受企业实用人才购房补助的人员及配偶,不再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不再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政策。
2.享受企业实用人才购房补助的所购住房,在承诺服务年限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抵押(按揭除外)。承诺服务年限到期后需交易、转让、抵押的,由市国土局依据其购房后在义乌累计承诺服务年限社保缴纳情况办理。承诺服务年限期满后不满足上市交易条件而需交易、转让、抵押的,由市国土局依据市经信委(商务局)出具的已收回相应补助资金的发票办理。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房的交易、转让、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