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3日
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义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是指义乌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长方形区域。
第三条 义乌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义乌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义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义乌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义乌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延长线为基准,长度14200米,宽度1000米的矩形区域。
义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义乌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四条 民航局应加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民航、规划、无线电管理、建设/建筑业、公安、行政执法、环保、气象等主管部门、各镇街和浙江省义乌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一)民航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民航部门有关规定审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限高,并监督相关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审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排查和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四)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安装航空障碍灯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风筝、孔明灯和无人机等非法行为;
(六)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高障碍物的拆除和拆降工作,并对违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审批广告;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垃圾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七)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查处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八)气象部门负责对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九)各镇街负责协助落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十)义乌机场管理公司负责义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与公布
第五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义乌机场管理公司、民航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及净空限制要求报规划、无线电、公安、建设/建筑业、安全监督、行政执法、气象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民航部门和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应当协助规划部门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纳入义乌市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三章 净空限制要求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影响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无人机等其他升空物体;
(九)燃放烟花爆竹;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焰火表演等,下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同时符合军航和民航的净空标准,按较严格的限高要求进行控制;
(四)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第(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净空遮蔽原则;
(二)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要求;
(三)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二)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的其他物体(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体外),均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内除功能需要应当设置在升降带上的易折物体外,所有固定物体不应当超出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简称“无障碍物区”)。在跑道用于飞机着陆期间,不应当有可移动的物体高出无障碍物区的限制高度要求。
第十五条 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是指距跑道入口960米(特殊情况除外)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超高物体或者障碍物限制面外的高大物体(自然山体除外),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
第十七条 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屏等),应当熄灭、遮蔽或改装;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时,不得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
第十八条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航行研究为依据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控制要求、以及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第四章 航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在机场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审批。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