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强化政府投资控制,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如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一)政府投资预算按照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满足民生发展需求等要求编制。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凡是政府投资预算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镇街财政预算资金)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二)政府投资预算应与政府投资计划充分衔接,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确保政府投资预算与计划的编制做到内容一致、口径统一、时间同步,在充分征求各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政府投资计划和预算草案的审查编制工作。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原则,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当年财力的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优先保证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项目,优先保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优先保证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各项在建、续建项目,优先保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突出和对义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重大的项目,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装修项目。
(四)政府投资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和时间,根据精细化、科学化要求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申报、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标底编制、咨询评审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需要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按规定纳入项目概算。政府投资预算项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不得举债。
二、强化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强化预算执行刚性
(五)执行政府投资预算必须与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指标、使用范围相一致,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六)政府投资必须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实施进度、合同(协议)付款条件申请使用资金。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得超预算拨款、拖延拨款;有自筹资金和举债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当依据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举债资金同比例到位情况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财政性资金到位进度原则上不高于上述到位比例。具体的资金申请拨付和审核控制程序,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行文制定。
(七)财政部门对下列情形可根据情况核减或者不予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的;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没有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项目业主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拨付资金的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没有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