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1年义乌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11年义乌市金融系统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人行、银监办、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稠州商业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浙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金华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恒丰银行、民泰银行、瑞丰银行、广发银行以及考核年度内新设金融机构(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根据贷款投入、表外融资业务、资产质量、政策执行及创新金融服务五大块进行考核。每块考核内容设定相应权重系数,考核总分100分。
(一)银行贷款(40分)
1.余额存贷比(12分)
(1)以年初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为基数,基本分4分,考核各金融机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2分。(6分)
(2)以年初各行余额存贷比为依据分档次计分,基本分4分,最多减2分。(6分)
①年初余额存贷比在65%以下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0.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5分;
②年初余额存贷比在65%-70%(含)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
③年初余额存贷比在70%-75%(含)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
④年初余额存贷比在75%以上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2分;
⑤新设机构年初余额存贷比取值为全市年初平均余额存贷比。
2.新增贷款(13分)
(1)以各考核对象上年度新增贷款为基数,基本分5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7分)
(2)以全市新增贷款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本分4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3.贷款市场份额(15分)
(1)以年初全市平均贷款市场份额为基数,基本分4分。各考核对象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2)以各考核对象上年度贷款市场份额为基数,基本分6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9分)
(二)银行表外融资(20分)
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指信贷资产转让、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1.以各考核对象年初表外融资余额为基数,基本分5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8分)
2.以全市年底表外融资余额平均数为基数(去掉最高值与最低值,取其他考核对象的平均值为基数),基本分4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3.以各考核对象年底表外融资占银行融资总量比例平均数为基数,基本分4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三)资产质量(10分)
1.以年末全市平均不良资产率为基数,基本分4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减2分,最多减4分。年末无不良资产余额得5分,发生重大金融事件并影响辖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得分。(5分)
2.以各考核单位年初不良贷款绝对额为基数,考核年底不良贷款绝对额,基本分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年末无不良资产余额得5分,发生重大金融事件并影响辖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得分。(5分)
(四)政策执行(30分)
1.对地方税收贡献。(2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等情况(留义乌部分)。
(1)以各考核对象全年纳税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本分6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9分)
(2)以各考核对象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基本分8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11分)
2.“两创两提”考核。(2分)
以市委办对金融机构“两创两提”考核平均分为基数,基本分1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乘积加分,最多加1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1分。(2分)
3.金融政策执行情况(8分)
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物流、“三农”、小微企业、民生领域等方面的信贷投入为依据,视实际完成情况加分。(8分)
(五)创新金融服务(单独考核,不设分值)
以各考核单位考核年度内金融创新对促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取得的成效为依据,考核小组采用联评的方式评出前五名。
三、奖励办法
(一)奖金设置
年末全市银行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达到12%,给予完成任务奖260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贷款总量每多增1亿元,增加奖励金额1万元,超额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设“金融创新奖”,奖励金额30万元。考核年度内每新增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引进机构奖1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完成任务奖奖金分配
1.商业银行完成任务奖奖金根据该单位的考核得分占所有单位考核得分总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2.人行、银监办奖金按金融机构考核前三名的平均分数计奖,农发行奖励按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分计奖。
3.人行、银监办正职奖金系数为1.3,人行、银监办副职系数为1.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长、行长系数为1.0,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副行长、监事长系数为0.8,人行、银监办科长、副科长的系数分别为0.6和0.5,一般员工的系数为0.4。
(三)超额奖奖金分配
超额奖奖励给人行、银监办的全体正式职工及其他考核单位的董事长、行长。人行、银监办正职奖金系数为1.3,人行、银监办副职系数为1.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长、行长系数为1.0,人行、银监办科长、副科长的系数分别为0.6和0.5,一般员工的系数为0.4。
(四)引进机构奖分配
引进机构奖用于奖励人行、银监办的全体正式职工。正职奖金系数为1.3,副职系数为1.1,科长、副科长的系数分别为0.6和0.5,一般员工的系数为0.4。
(五)金融创新奖分配
金融创新奖分二块。50%奖励人行、银监办班子及相关业务科室成员。另外50%奖励给“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第五项“创新金融服务”考核得分前五名的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及金融创新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奖金分配系数为:30%、25%、20%、15%和10%。
四、其它事项
(一)受国家政策调整引起完不成或部分完不成考核目标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例计奖,取消超额奖。
(二)商业银行考核年度银行融资总量出现负增长或新增存贷比在60%(含)以下,列入考核但不予奖励;考核年度新增存贷比在60%—70%(含)或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按考核得分减半奖励;考核年度新增存贷比高于70%,按考核得分奖励。
(三)新设机构考核基数不明确的考核项目,按该考核项目的平均分计算。
(四)考核结果与地方可调配资金存款份额相挂钩,作为财政存款分配依据之一。
(五)考核年度内新设金融机构按实际月份打折计奖。
(六)各项经营指标以考核年度内月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为准。
考核工作由市府办牵头,财政局、人行、银监办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核实等工作由人行负责。
《2011年义乌市金融系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11年义乌市金融系统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人行、银监办、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稠州商业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浙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金华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华夏银行、恒丰银行、民泰银行、瑞丰银行、广发银行以及考核年度内新设金融机构(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根据贷款投入、表外融资业务、资产质量、政策执行及创新金融服务五大块进行考核。每块考核内容设定相应权重系数,考核总分100分。
(一)银行贷款(40分)
1.余额存贷比(12分)
(1)以年初全市平均余额存贷比为基数,基本分4分,考核各金融机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2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2分。(6分)
(2)以年初各行余额存贷比为依据分档次计分,基本分4分,最多减2分。(6分)
①年初余额存贷比在65%以下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0.2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5分;
②年初余额存贷比在65%-70%(含)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0.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
③年初余额存贷比在70%-75%(含)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5分;
④年初余额存贷比在75%以上的,年底余额存贷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1.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0.2分;
⑤新设机构年初余额存贷比取值为全市年初平均余额存贷比。
2.新增贷款(13分)
(1)以各考核对象上年度新增贷款为基数,基本分5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7分)
(2)以全市新增贷款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本分4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3.贷款市场份额(15分)
(1)以年初全市平均贷款市场份额为基数,基本分4分。各考核对象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2)以各考核对象上年度贷款市场份额为基数,基本分6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9分)
(二)银行表外融资(20分)
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指信贷资产转让、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1.以各考核对象年初表外融资余额为基数,基本分5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8分)
2.以全市年底表外融资余额平均数为基数(去掉最高值与最低值,取其他考核对象的平均值为基数),基本分4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3.以各考核对象年底表外融资占银行融资总量比例平均数为基数,基本分4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6分)
(三)资产质量(10分)
1.以年末全市平均不良资产率为基数,基本分4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每高一个百分点减2分,最多减4分。年末无不良资产余额得5分,发生重大金融事件并影响辖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得分。(5分)
2.以各考核单位年初不良贷款绝对额为基数,考核年底不良贷款绝对额,基本分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2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年末无不良资产余额得5分,发生重大金融事件并影响辖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得分。(5分)
(四)政策执行(30分)
1.对地方税收贡献。(20分)
考核各金融机构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等情况(留义乌部分)。
(1)以各考核对象全年纳税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本分6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2分。(9分)
(2)以各考核对象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基本分8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加分,最多加3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3分。(11分)
2.“两创两提”考核。(2分)
以市委办对金融机构“两创两提”考核平均分为基数,基本分1分。高于基数的,按增幅与基本分乘积加分,最多加1分;低于基数的,按减幅与基本分的乘积减分,最多减1分。(2分)
3.金融政策执行情况(8分)
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物流、“三农”、小微企业、民生领域等方面的信贷投入为依据,视实际完成情况加分。(8分)
(五)创新金融服务(单独考核,不设分值)
以各考核单位考核年度内金融创新对促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及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取得的成效为依据,考核小组采用联评的方式评出前五名。
三、奖励办法
(一)奖金设置
年末全市银行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达到12%,给予完成任务奖260万元。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贷款总量每多增1亿元,增加奖励金额1万元,超额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设“金融创新奖”,奖励金额30万元。考核年度内每新增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引进机构奖1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二)完成任务奖奖金分配
1.商业银行完成任务奖奖金根据该单位的考核得分占所有单位考核得分总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2.人行、银监办奖金按金融机构考核前三名的平均分数计奖,农发行奖励按其他金融机构的平均分计奖。
3.人行、银监办正职奖金系数为1.3,人行、银监办副职系数为1.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长、行长系数为1.0,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副行长、监事长系数为0.8,人行、银监办科长、副科长的系数分别为0.6和0.5,一般员工的系数为0.4。
(三)超额奖奖金分配
超额奖奖励给人行、银监办的全体正式职工及其他考核单位的董事长、行长。人行、银监办正职奖金系数为1.3,人行、银监办副职系数为1.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长、行长系数为1.0,人行、银监办科长、副科长的系数分别为0.6和0.5,一般员工的系数为0.4。
(四)引进机构奖分配
引进机构奖用于奖励人行、银监办的全体正式职工。正职奖金系数为1.3,副职系数为1.1,科长、副科长的系数分别为0.6和0.5,一般员工的系数为0.4。
(五)金融创新奖分配
金融创新奖分二块。50%奖励人行、银监办班子及相关业务科室成员。另外50%奖励给“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第五项“创新金融服务”考核得分前五名的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及金融创新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奖金分配系数为:30%、25%、20%、15%和10%。
四、其它事项
(一)受国家政策调整引起完不成或部分完不成考核目标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例计奖,取消超额奖。
(二)商业银行考核年度银行融资总量出现负增长或新增存贷比在60%(含)以下,列入考核但不予奖励;考核年度新增存贷比在60%—70%(含)或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按考核得分减半奖励;考核年度新增存贷比高于70%,按考核得分奖励。
(三)新设机构考核基数不明确的考核项目,按该考核项目的平均分计算。
(四)考核结果与地方可调配资金存款份额相挂钩,作为财政存款分配依据之一。
(五)考核年度内新设金融机构按实际月份打折计奖。
(六)各项经营指标以考核年度内月度和年度的会计报表为准。
考核工作由市府办牵头,财政局、人行、银监办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考核指标的监测、统计、核实等工作由人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