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和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和扩大规模经营,推动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施农用地概念、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生猪及其他畜禽舍(含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支持的主要对象、规模及标准
(一)对象
符合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政策支持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苗子企业和农业规模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规模及标准
1.工厂化作物栽培,栽培面积须在30亩以上,期限须在10年以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亩。
2.规模化种植,种植面积须在100亩以上,期限须在5年以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控制在0.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
3.规模化畜禽养殖,生猪(犬)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符合省规定规模标准(种畜禽场;养殖场: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其生产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每头猪(牛、羊、犬)10平方米,每只蛋鸭0.7平方米,每只鸡0.3平方米,每只兔0.5平方米,其他畜禽参照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可放宽到8%以内,但最多不超过8亩。
4.规模化水产养殖,面积须在20亩以上,期限须在5年以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
5.符合市农办规划的基地型农家乐,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按经营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
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审核程序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备案。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向当地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提出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
(2)用地区域定点简易规划图纸(区位图、规划图);
(3)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含村二委会会议记录);
(5)农业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水产、畜禽养殖需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农业设施建筑施工图(含平、立面等);
(7)使用土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土地复垦协议、复垦保证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镇(街道)审核审批:镇(街道)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内容是否符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审核,水产养殖和畜禽设施用地需提供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图,下发审批文件。(同一地块审核审批只限一次,如已经审批的,再行转包或分包的不再给予审批。)
3.镇街在做出审核审批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国土、农业部门备案。
四、加强管理,提升服务
1.强化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破坏耕作层,不得超过用地规模标准。使用期限按照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批准的设施农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层高只限于一层,违反规定的,依法拆除。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林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2.严格推行复垦保证金制度。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设施农业经营者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要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耕作层等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签订复垦协议,并向所在镇(街道)缴纳设施用地面积每亩50000元的复垦保证金,期满后由土地使用者复垦,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所在镇(街道)退还复垦保证金。土地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实施复垦的,由镇街组织复垦,复垦保证金不予返还。
3.加强相关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做好设施农用地选址、规模和项目认定等业务指导工作。各镇(街)要成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4.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国土部门和辖区镇(街)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未经审批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的,或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可以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补办。
本意见由国土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设施农用地土地使用协议书
2.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土地使用协议书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镇(街道) 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 (用地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书。
二、乙方根据 需要,向甲方申请设施农用地,甲方同意并提供乙方土地,其中:流转承包总面积为 亩,设施农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计 亩,实际使用面积以批准面积为准)。
三、乙方土地流转(承包)的期限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四、乙方使用设施农用地须提供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甲方给予支持配合。
五、乙方所批准的设施农用地必须发展农业生产所需,不得改变用途,并按批准的附图范围用地;不得擅自扩占和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如有扩占和建造永久性建筑物行为,同意依法接受处理。
六、土地流转(承包)合同期满,乙方负责复垦设施农用地,拆除建筑物,恢复耕种。
七、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乙方应予无条件服从,并由政府按有关拆迁标准委托评估,按评估价酌情补偿。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所在镇(街道),农业(林业、水务)、国土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
甲方: 镇(街道) 村经济合作社
乙方: 用地单位
为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乙方经批准使用设施农用地,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本复垦协议书:
一、乙方在土地流转(承包)期限内使用设施农用地面积
平方米(以批准为准);四至位置见附图。
二、乙方须向所在镇(街道)缴纳复垦保证金每平方米
元,合计人民币 元。
三、乙方保证按规定使用设施农用地,不改变用途,不扩占用地范围。
四、土地流转(承包)期满时,乙方负责土地复垦,待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返还复垦保证金;否则,复垦保证金予以没收,由镇(街道)负责土地复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所在镇(街道)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