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义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义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23号)和市政府《义乌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义政发〔2011〕5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义乌市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不含旧村改造)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住建(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改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规模设置。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生源按每千人45名规划(每户居民按3人口径统计)。
第五条 园址选择。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小区外围位置为配套幼儿园划出独立用地,并设独立的对外出入口;要明确与住宅小区的分割界线及周边的环境建设要求,并避开主干交通线。
第六条 区块衔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要以居住人口为依据,充分结合新建住宅小区附近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和人口集聚状况,同步做好办园规模和用地规划等工作。
第七条 控制用地。根据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设定的标准,生均用地按12.5-16.5平方米/生控制。
第八条 规划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标准纳入小区开发建设规划,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
第三章 移交和管理
第九条 移交条件。园舍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塑胶场地、市政配套、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运行管理。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管理,按照国家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合理确定办园形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组织论证、进行审查。对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予以明确;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向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工作;不能同步建设和移交的房地产项目,不得通过小区建设竣工验收;负责及时办理产权移交后的幼儿园园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时,把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按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房产权属、产权移交等有关内容,并负责办理配套幼儿园土地产权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方案等的审查,并对规划、设计方案盖章确认,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移交及两证的办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义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义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义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23号)和市政府《义乌市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义政发〔2011〕5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义乌市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不含旧村改造)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住建(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改委、教育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规模设置。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生源按每千人45名规划(每户居民按3人口径统计)。
第五条 园址选择。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小区外围位置为配套幼儿园划出独立用地,并设独立的对外出入口;要明确与住宅小区的分割界线及周边的环境建设要求,并避开主干交通线。
第六条 区块衔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要以居住人口为依据,充分结合新建住宅小区附近幼儿园的分布情况和人口集聚状况,同步做好办园规模和用地规划等工作。
第七条 控制用地。根据省建设厅《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发〔2007〕293号)设定的标准,生均用地按12.5-16.5平方米/生控制。
第八条 规划建设。规划部门应将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标准纳入小区开发建设规划,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资金。
第三章 移交和管理
第九条 移交条件。园舍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塑胶场地、市政配套、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运行管理。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管理,按照国家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合理确定办园形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规划局)。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组织论证、进行审查。对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予以明确;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向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工作;不能同步建设和移交的房地产项目,不得通过小区建设竣工验收;负责及时办理产权移交后的幼儿园园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时,把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按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房产权属、产权移交等有关内容,并负责办理配套幼儿园土地产权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方案等的审查,并对规划、设计方案盖章确认,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移交及两证的办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配套幼儿园的产权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