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市财政、镇街及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开发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增强开发区经济发展实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镇街、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
(二)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加强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
(三)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确保开发区基本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开发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和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
二、事权范围划分
(一)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原由各镇街负责开发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开发区负责。
(二)开发区范围内兑现企业扶持政策相关支出,由各开发区负责。
三、财力基数保障和负担范围
(一)开发区基本运转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发展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财力体制基数保障。
1.以2011年度末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工资、津补贴和奖金标准,由市财政安排人员经费。年内如有新增,另行按实追加。
2.参照镇街分类定额,按在职行政人员年人均1.8万元、事业人员年人均1.5万元、离退休人员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安排公用经费。
(二)工业园区行政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支出范围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义政发〔2011〕45号)(以下简称《镇街财政体制意见》)执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年度物业管理费由市财政按标准安排,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费、宣传费等由市财政按需安排,专款专用。
(三)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专项定额补助。年度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如有缺口,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从开发区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开发区范围内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及绿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场所修建,文化体育、卫生、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开发区自有财力安排支出。
(五)兑现有关扶持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政策经费,由开发区自有财力安排支出。
四、收入分成结算
(一)税收收入范围及基数核定。工业园区税收收入范围划分及基数核定按《镇街财政体制意见》执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不涉及税收收入范围划分及基数核定。
(二)税收超收分成结算。工业园区税收超收分成结算,按《镇街财政体制意见》执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相关镇街年度税收收入超收增长率在10%以内的,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不参与税收超收分成;相关镇街年度税收收入超收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10%以上增长超收分成中原由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部分成给所涉开发区,若同时涉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的,双方平均分成。
(三)土地出让收入结算
1.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其余余额95%补助给开发区,5%补助给相关镇街。
2.工业园区区域内由园区财政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商住综合、居住等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其余余额95%补助给工业园区,5%补助给苏溪镇。
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由开发区财政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商住综合、居住等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根据出让地域不同,对开发区和相关镇街实行分类结算补助。地域所属在稠城街道的,其余额30%补助给开发区,3%补助给稠城街道;地域所属在稠江街道、江东街道、北苑街道、后宅街道的,其余额30%补助给开发区,5%补助给相关街道;地域所属在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的,其余额40%补助给开发区,5%补助给相关街道;地域所属在苏溪镇、上溪镇、义亭镇的,其余额70%补助给开发区,8%补助给相关镇。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的经济开发区、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区域内商业、商住综合、居住等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对出让地域所属开发区和镇街分别补助5%。
同一年度内,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同时存在以上两类情况的,补助收入按从高原则计算,不重复享受。
3.开发区所出让的地块前期由相应镇街征收并垫付土地征收费、拆迁补偿等费用的,按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及市征地费承担办法,相关费用统一由开发区承担,由市财政在与开发区体制结算中扣转给相关镇街。
(四)各开发区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如环卫保洁费、招投标报名费、资产经营性收入等)全额留归各开发区,作为各项事业支出的补充财力。
(五)中央、省、市级对地方项目的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对开发区实行的公共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补偿开发区承担共同事权的转移支付补助全额由开发区留用。
五、不可预见费安排
(一)为提高开发区经费安排自主性,适当增加和扩大不可预见费的来源和额度,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及弥补部分项目经费不足。计提范围和标准如下:
1.按开发区实际取得的土地出让补助收入的5%计提,各开发区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开发区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含利息收入)全额计提;
3. 工业园区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收入全额计提。
(二)各开发区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可按当年预估的不可预见费的50%用于安排年初项目支出预算。
(三)各开发区提取的不可预见费,年度如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六、相关配套政策
(一)年度内由市财政先代垫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指标购买费、报批费、征地费等,根据市国土局提供的依据和开发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在体制结算时扣回。
(二)加大对开发区财政性存款的统筹调度力度。对开发区财政资金账户余额(含定期、活期)超过1亿元的,新取得财政结算补助时,统一由市财政代管(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统筹调度。待开发区财政资金账户余额少于5000万元时,市财政再将代管资金拨回,最高补至1亿元。
(三)从2012年度起,镇街及开发区暂借市财政的间隙资金(不包括为市财政代付而暂借的资金)、市财政年度财力结算后应从各镇街及开发区扣回的各项代垫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镇街及开发区既有暂存市财政资金,又有暂借市财政间隙资金的,按两者相抵后的余额计算。
(四)工业园区内建筑企业缴纳的建筑营业税,按属地原则纳入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范围。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预算管理。按照分级预算要求,开发区财政局每年要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市财政局提出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汇总编入市财政收支预算。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资料和有关报表。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开发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义政发〔2011〕99号)文件精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投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控制,严格控制涉及消费性、装饰性项目工程变更,严格审查和报备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三)严肃财经纪律。各开发区要制定开发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及具体办法,确保各项财政性收入按规定纳入开发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和我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未经审批,镇街与开发区间不得擅自进行财力二次分配。
(四)严格控制负债。各开发区要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1〕35号)文件精神,增强财政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衔接,本意见从2012年度起开始执行,期限暂定二年。如国家相关政策有所变化,则视情调整。
(二)对开发区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或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经协调沟通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为进一步理顺市财政、镇街及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开发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积极性,增强开发区经济发展实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镇街、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
(二)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加强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衔接。
(三)坚持优先发展的原则,确保开发区基本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开发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和加强支出管理的积极性。
二、事权范围划分
(一)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原由各镇街负责开发出让土地涉及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开发区负责。
(二)开发区范围内兑现企业扶持政策相关支出,由各开发区负责。
三、财力基数保障和负担范围
(一)开发区基本运转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发展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财力体制基数保障。
1.以2011年度末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工资、津补贴和奖金标准,由市财政安排人员经费。年内如有新增,另行按实追加。
2.参照镇街分类定额,按在职行政人员年人均1.8万元、事业人员年人均1.5万元、离退休人员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由市财政安排公用经费。
(二)工业园区行政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安排,支出范围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义政发〔2011〕45号)(以下简称《镇街财政体制意见》)执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年度物业管理费由市财政按标准安排,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费、宣传费等由市财政按需安排,专款专用。
(三)开发区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开发区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专项定额补助。年度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如有缺口,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从开发区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四)基本建设项目经费,包括开发区范围内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及绿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场所修建,文化体育、卫生、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开发区自有财力安排支出。
(五)兑现有关扶持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政策经费,由开发区自有财力安排支出。
四、收入分成结算
(一)税收收入范围及基数核定。工业园区税收收入范围划分及基数核定按《镇街财政体制意见》执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不涉及税收收入范围划分及基数核定。
(二)税收超收分成结算。工业园区税收超收分成结算,按《镇街财政体制意见》执行。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相关镇街年度税收收入超收增长率在10%以内的,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不参与税收超收分成;相关镇街年度税收收入超收增长率在10%(含)以上的,10%以上增长超收分成中原由市财政留成部分,全部分成给所涉开发区,若同时涉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的,双方平均分成。
(三)土地出让收入结算
1.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其余余额95%补助给开发区,5%补助给相关镇街。
2.工业园区区域内由园区财政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商住综合、居住等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其余余额95%补助给工业园区,5%补助给苏溪镇。
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由开发区财政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商住综合、居住等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根据出让地域不同,对开发区和相关镇街实行分类结算补助。地域所属在稠城街道的,其余额30%补助给开发区,3%补助给稠城街道;地域所属在稠江街道、江东街道、北苑街道、后宅街道的,其余额30%补助给开发区,5%补助给相关街道;地域所属在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的,其余额40%补助给开发区,5%补助给相关街道;地域所属在苏溪镇、上溪镇、义亭镇的,其余额70%补助给开发区,8%补助给相关镇。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的经济开发区、商贸服务业集聚区区域内商业、商住综合、居住等用地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对出让地域所属开发区和镇街分别补助5%。
同一年度内,商贸服务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同时存在以上两类情况的,补助收入按从高原则计算,不重复享受。
3.开发区所出让的地块前期由相应镇街征收并垫付土地征收费、拆迁补偿等费用的,按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及市征地费承担办法,相关费用统一由开发区承担,由市财政在与开发区体制结算中扣转给相关镇街。
(四)各开发区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如环卫保洁费、招投标报名费、资产经营性收入等)全额留归各开发区,作为各项事业支出的补充财力。
(五)中央、省、市级对地方项目的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对开发区实行的公共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补偿开发区承担共同事权的转移支付补助全额由开发区留用。
五、不可预见费安排
(一)为提高开发区经费安排自主性,适当增加和扩大不可预见费的来源和额度,用于应对突发性事件及弥补部分项目经费不足。计提范围和标准如下:
1.按开发区实际取得的土地出让补助收入的5%计提,各开发区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 开发区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含利息收入)全额计提;
3. 工业园区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收入全额计提。
(二)各开发区在安排年初预算时,可按当年预估的不可预见费的50%用于安排年初项目支出预算。
(三)各开发区提取的不可预见费,年度如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六、相关配套政策
(一)年度内由市财政先代垫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指标购买费、报批费、征地费等,根据市国土局提供的依据和开发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由市财政在体制结算时扣回。
(二)加大对开发区财政性存款的统筹调度力度。对开发区财政资金账户余额(含定期、活期)超过1亿元的,新取得财政结算补助时,统一由市财政代管(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统筹调度。待开发区财政资金账户余额少于5000万元时,市财政再将代管资金拨回,最高补至1亿元。
(三)从2012年度起,镇街及开发区暂借市财政的间隙资金(不包括为市财政代付而暂借的资金)、市财政年度财力结算后应从各镇街及开发区扣回的各项代垫资金,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镇街及开发区既有暂存市财政资金,又有暂借市财政间隙资金的,按两者相抵后的余额计算。
(四)工业园区内建筑企业缴纳的建筑营业税,按属地原则纳入开发区财政体制结算范围。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预算管理。按照分级预算要求,开发区财政局每年要根据《预算法》规定和市财政局提出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汇总编入市财政收支预算。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资料和有关报表。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各开发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若干意见》(义政发〔2011〕99号)文件精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投资概算调整、工程变更控制,严格控制涉及消费性、装饰性项目工程变更,严格审查和报备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三)严肃财经纪律。各开发区要制定开发区财政性资金管理制度及具体办法,确保各项财政性收入按规定纳入开发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和我市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未经审批,镇街与开发区间不得擅自进行财力二次分配。
(四)严格控制负债。各开发区要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11〕35号)文件精神,增强财政风险防范意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与镇街财政管理体制衔接,本意见从2012年度起开始执行,期限暂定二年。如国家相关政策有所变化,则视情调整。
(二)对开发区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或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经协调沟通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