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本机关查明:熊鑫,女,1987年1月6日出生,原系江西省九江县马回岭镇人,属非农业家庭户;熊冰城,女,1989年3月2日出生,也系江西省九江县马回岭镇人,与熊鑫为同胞姐妹关系,属农业家庭户。2009年6月13日,熊鑫冒用其妹妹熊冰城的名义,与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村民杨东伦(当时为非农户口)在杭州市西湖区领取了结婚证。同年6月17日,熊鑫利用领取的结婚证,以投靠公婆为由,又冒充熊冰城把户口从江西省九江县马回岭镇迁入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三村。2010年9月8日,熊鑫冒用熊冰城名义,以农业家庭户与其夫杨东伦以户为单位申请北苑街道柳三村的建房用地108平方米。2011年1月20日,熊鑫以熊冰城名义获得建房用地108平方米,审批形式为《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北苑街道农建字〔2011〕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熊鑫为取得北苑街道柳三村的建房用地审批资格,冒用其妹妹熊冰城的名义骗取了建房用地审批,对其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以北苑街道农建字〔2011〕第33号《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形式对熊冰城户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熊鑫为取得北苑街道柳三村的建房用地审批资格,冒用其妹妹熊冰城的名义骗取了建房用地审批,对其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以北苑街道农建字〔2011〕第33号《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形式对熊冰城户作出的建房用地审批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