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骆有华,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大专文化,1969年3月入伍,1984年4月后任苏溪路东乡党委委员等职,2007年1月任苏溪镇正镇级调研员,2008年9月兼任苏溪镇自来水公司筹建办主任。
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骆有华利用担任苏溪镇自来水公司筹建办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从中多次收受厉某某、陶某某、黄某某等人为在工程款结算、自来水管道接入等事项上得到帮助而送的购物卡、现金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0元。2012年5月23日,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1255号刑事判决书以骆有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骆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并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开除骆有华公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2008年9月至2011年5月,骆有华利用担任苏溪镇自来水公司筹建办主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从中多次收受厉某某、陶某某、黄某某等人为在工程款结算、自来水管道接入等事项上得到帮助而送的购物卡、现金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000元。2012年5月23日,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刑初字第1255号刑事判决书以骆有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骆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钱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情节严重,并依法被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
开除骆有华公职。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