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协调、协商处理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政府形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渔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信访事项办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或者信访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机关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