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1.普查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2.普查内容: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市级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二)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制订实施方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
1.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组建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编制并落实普查经费。
3.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制定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普查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发。
4.市普查办组织对全市文物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进行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1.开展调查。以市域为基本单元,对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2.文物认定。组织专家对普查机构所调查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3.信息采集。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采集文物信息,进行整理、录入。
4.复查审核。市普查办对全市的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查,确保真实准确。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