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面改善民生、建设“平安义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3至5年的时间,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基层网格化监管不断强化,风险管控及检测能力不断加强,企业食品安全制度不断健全,诚信意识大幅增强,社会化监督格局初步建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整体上走在全省前列。
二、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将食品安全规划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稳妥推进机构改革,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切实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大政府政策引导力度,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深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破解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本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强化责任落实,逐级分解、细化食品安全责任,努力构建“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责任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义食药安委〔2013〕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试行)》(义政办发〔2013〕122号)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职责。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市林业局主要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林产食品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和水产种苗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市质监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监督查处;市工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和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许可、监管和查处工作,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和查处;市卫生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酒类流通批发零售备案登记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食品摊贩、农产品、水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执法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市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市发改委主要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监管工作。
(二)加强属地管理责任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义政办发〔2013〕104号)精神,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建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领导体系,明确责任人员,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镇(街道)、工作片(社区)、村(居)三级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引导等工作。建立镇街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机制,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深化细化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格建设,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组织相关部门对网格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依托信息化手段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台账。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13年底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组织,明确负责人员,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员数据库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验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内部质量控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培训,发挥行业协会和专职培训机构作用,深化培训教育工作。
2.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3.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制度。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立专区专柜销售,或明示临保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三、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深入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要重点围绕滥用食品添加剂、病死猪非法交易及生猪私屠乱宰等肉品质量安全、问题豆芽菜、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农家乐食品安全、吸管等食品安全相关产品、乳制品、问题生姜、地产食品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和集中整顿,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和区域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