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义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力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和新型城市化。按照“依法、规范、敢担当”和“简政、放权、抓落实”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在中共义乌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规范行政、依法行政,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简政放权,加强廉政建设、作风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勇于开拓,敢于担当,认真履行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市长因出访、学习等离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不断深化与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模式,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和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努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也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机关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提交决策的部门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