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改革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构建政府转型的体制机制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各类市场主体,稳妥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创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求突破,二年建机制,三年全覆盖,五年成体系”的工作思路,2014年,编制并公开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含第一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指导目录),出台一批政府转移职能的相关配套政策,选择若干重点领域率先突破。
2015年,政府职能转移有效推广,初步建立政府职能转移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约束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评价激励机制。
2016年,基本实现政府职能应转尽转,政府购买服务优质高效,承接社会组织功能齐备,社会公共服务主要领域初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到2018年,全面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税收优惠、价格调节、人员编制动态调整等政策制度。基本建立制度完善、监管有力、发育充分、健康有序、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和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开放竞争。凡社会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政府一律退出,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提供公务服务。
2.分类实施。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自主能力需求、市场发育的程度和自我调节能力、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以及政府的财力支撑将政府转移职能事项分为充分竞争性事项、适度竞争性事项和非竞争性事项,分类实施转移。
3.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等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确保相关职能事项“转得出、接得稳、能持续”。
4.注重实效。政府职能转移以部门简政放权、运转高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为根本目标,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提升。
5.依法监管。依法制定工作标准和流程规范,加强自律管理,强化依法监管,建立健全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评估和退出机制,实行职能承接优胜劣汰,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
四、转移的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工作机构(含临时机构和群团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中,凡属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和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社会组织能够自我调节的职能事项原则上均列入转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基本公共服务类事项。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文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资源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事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2.社会事务服务类事项。如外来人口服务、社区调查、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法律援助、慈善救济、社区矫正等具体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类事项。如企业资质认证、个人水平资格评价、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行业资格认定或准入审核类事项。
4.技术服务类事项。如科普推广、技术交流与合作、规划评估、行业评估、统计分析、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方面事项。
5.政府履职辅助性事项。如课题研究、经贸活动、公共工程评价、工程建设管理、成果评奖、专家评审、技术培训等事项。
五、转移方式和程序
根据具体转移事项的分类和性质、社会组织和市场发育程度分别采用委托、授权、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转移政府职能。
1.转移方式
(1)充分竞争性转移。职能转出部门应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主体承接实施该事项。如公共设施维护、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等,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实现政府职能转移,不限定承接主体。
(2)适度竞争性转移。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若干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依法注册登记、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信誉等基本条件,有的还应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3)非竞争性转移。一般通过择优选择后,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承接主体除符合承接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全行业代表性、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2.转移程序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告事宜。由职能转出部门通过有效方式(如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分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转移程序等相关内容。
(2)报名竞争。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向职能转出部门提出承接申请,职能转出部门从中择优选出若干个或一个社会主体承接。
(3)公示名单。在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职能转出部门要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
(4)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
(5)事项交接。职能转出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一定期限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