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7日
义乌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监管(或所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直接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范围和上缴比例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提取)余额的20%上缴财政。
(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国有股权(股份)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财政(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城集团)除外)。
(三)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上缴主体及申报基数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七条 国资委监管的上缴主体为义乌市国有资本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义乌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义乌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义乌市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投集团)、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港集团)、义乌市市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集团)、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集团)、浙江恒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风集团)。其他部门监管的上缴主体为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