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综治办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同时建立由综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镇街、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全市平安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一并考核。
四、工作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食品流通、食品生产、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局: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以及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计委: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环保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文广新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文广新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国土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住建局: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安监局: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