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市委〔2013〕48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直接登记范围
进一步扩大直接登记范围,除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科类的社会组织外,其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名称预登记申请表中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
二、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
(一)减免开办资金要求。成立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中有开办资金要求外,对开办资金不作要求。
(二)降低住所要求。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允许多个社团合署办公。
(三)降低人员配备要求。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允许只配备兼职工作人员。
(四)下放备案登记管理权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备案登记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备案登记、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变更和注销。同一镇(街道)辖区内可跨村(社区)申请设立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五)扩大登记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可使用字号。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县级同一籍贯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市投资兴办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异地商会。
三、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
(一)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社会团体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三)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