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义乌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步伐,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全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约1.3万辆;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所有黄标车约2.2万辆,并推动其他高污染排放车辆治理淘汰。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登记注册和注销报废管理。限制转入上牌,全市注册登记的新车与转入二手车须达到我市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限制转出过户,严禁黄标车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转移登记,对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和过户;严格注销报废,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规定的机动车,及时进行注销和报废。
(二)严格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和尾气检测设备计量检定;严格安全技术检测、尾气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核发;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查处检测设备和机构资质超过有效期或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升级机动车尾气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标准,2014年底前全市柴油车统一实施《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1)。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标志核发,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严格营运管理和经营行为。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黄标车,严格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机动车(含转籍、过户车辆),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建立高污染排放营运车辆淘汰和出租车及时更换三元催化装置相关制度;加强营运机动车冒黑烟整治工作。严格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拆解企业的监管,确保报废车辆的唯一性并解体;严厉打击非法二手车和老旧汽车交易市场,坚决取缔“黑窝点、黑市场”。
(四)鼓励高污染排放车辆提前淘汰。建立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配套政策资金,简化补贴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车主均可申请补贴。
(五)建立信息化监查体系。公安、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车辆信息和环保标志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建立限行区域监控网络和车辆查控系统,对道路交通监控和“警务通”平台进行升级,导入车辆环保标志信息数据,增加非绿标车自动识别、抓拍等功能,实现非绿标车限行的信息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