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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义乌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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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企业:

《义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7

 

 

 

义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所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主要包括:

(一)董事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

(四)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和费用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方式包括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两种方式。

第八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方式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内设机构和负责人职数合理配置公务用车,以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的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人数。公务用车包括相对固定车辆和统一调度车辆。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的公务用车应在企业现有公务用车中统筹调配,不得新购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数量超过企业负责人人数的部分,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拍卖。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若超过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企业按企业负责人人数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后,不得同时以任何名目为其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方式是指企业不再保留公务用车,以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的需要。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补贴发放标准,应由企业参照《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市委办〔201462号)规定的标准提出意见,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后,不得同时为其提供公务用车。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车辆运行和处置进行管理。运行是指车辆的日常使用以及保养、维修;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报废或变价出售。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以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企业负责人个人。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从其他利益关系人或出资企业,以换用、借用、占用等方式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调整分配、修缮维护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27平方米控制。

第十九条   严禁企业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在实施培训活动时应当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企业负责人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在职教育费用,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应当遵守国家和《义乌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制订企业负责人国(境)外培训费标准。

第五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业务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纪念品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参照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42号)和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制订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禁止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应当由业务招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调研、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虚列、转移、隐匿业务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企业及其他单位、个人转移业务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业务招待费用;禁止借业务招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负责业务招待费审批的企业负责人本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应当由企业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进行报销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业务招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业务招待对象、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人数等情况,并做好台账登记。业务招待清单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或定点餐厅、定点饭店等进行业务餐饮活动,不得在高档的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宴请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业务接待活动。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在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的宴请、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企业赠送的纪念品应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朴素大方,不求奢华。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参与的由本企业支付费用的餐饮、接待及赠送礼品等业务招待活动,均界定为该企业负责人的业务支出行为,相关费用均确定为该企业负责人的业务支出。

第六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内差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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