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义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经发、财政、城管、规划、审计、综合执法、监察、人行等部门,以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佛堂镇土地储备中心为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分支机构。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加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第五条 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人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含: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供应规模、临时利用计划。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程序:
(一)申报。各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情况,及时编制本部门、本区域范围的年度用地计划方案和可供储备的土地清单,于每年10月底前送至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二)编制。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需求申报,进行调查梳理,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征询各部门、各镇(街道)、管委会的意见。
(三)审查。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进行审查。
(四)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将审查后的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五)调整。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于每年第三季度对储备计划提出调整意见,按上述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未纳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供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纳入储备的土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且权利未被限制;
(二)原土地、房屋的登记已注销;
(三)有明确的界址;
(四)征迁、收回、收购等政策及补偿已处理到位;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依法收回的;
(二)政府收购的;
(三)政府依法征收的;
(四)其他具备储备条件的。
第十二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以及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六)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十三条 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完成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需要收购取得的土地。
第十四条 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需要补偿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所在地镇(街道)、管委会编制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与财政局共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补偿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储备:
(一)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储备的土地进行审查,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提出储备意见;
(二)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管委会签署储备意见;
(三)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储备;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登记入库。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账,严格实行入出库制度,储备土地的档案包括:
(一)土地储备呈报表;
(二)农转用、征收批文或其他权属依据;
(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文;
(四)批准的补偿方案及补偿凭据;
(五)原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注销材料;
(六)红线图;
(七)现状照片;
(八)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