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义乌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旨在发挥政府资金杠杆效应,通过培育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促进国内外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义乌集聚。
第三条 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义乌市范围内注册设立且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培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义乌注册设立,具有科技创新性、高成长性特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导向的非上市公司。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上级部门补助的资金、其他资金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5亿元(人民币,下同)。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审计局、国资委、陆港口岸局、电商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金融办负责人兼任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国资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督。
第七条 市国有资本运营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的投资主体,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的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引导基金以该公司资本金的形式存续。
第八条 经管委会同意,市国有资本运营中心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区域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创业投资建议;
(二)按照投资程序,对拟参股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组织评审会评审,提出引导基金项目投资方案;
(三)执行管委会决策方案,履行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投资手续;
(四)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等投后管理工作;
(五)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向市国资运营中心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市国资运营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市国资运营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业务及资金监管和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审查工作。经管委会同意后可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并由市国资运营中心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资金情况。
第四章 阶段参股
第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额)的25%;有特殊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后,再确定引导基金参股比例。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但应保留列席子基金投资委员会的权利。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各派一名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资委员会,监督资金投向与用途。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税务登记,依法成立的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有至少 3 名具备三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负责人或执行事务代表须为专职人员;
(五)至少有2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管理运作规范;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八)原则上子基金基本管理费不高于每年2%,超出须报管委会同意;
(九)符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