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
义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为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
1.3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1)锅炉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含气瓶)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3)工业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
(4)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等人身伤亡事故;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撞击等伤害事故;
(6)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7)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8)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人为破坏或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
(4)非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设备发生的事故;
(5)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6)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它危害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市、镇(街道)、村(居、社区工作站)、企业四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属地管理,应急联动。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镇(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合力。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镇(街道)、有关部门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
1.5本预案适用于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政府建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2.1.1市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应急办、市场监管局、宣传部、总工会、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城管委、交通局、卫计委、环保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供电局、气象局、消防支队和各镇(街道)。
2.1.2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金华市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5)负责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在义武警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2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应急办: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负责落实现场处置人员,组织和协助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事故信息收集和综合研判;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负责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3)宣传部:根据市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4)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经信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配,负责保障通讯畅通。
(6)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7)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8)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9)人力社保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0)城管委:负责事故区域燃气保障;负责组织城市燃气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参与住宅电梯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公共区域废弃物的清洁和清理。
(11)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道路交通通畅。
(12)卫计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13)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14)安监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15)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16)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服务。
(17)消防支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灾和洗消,搜救受害人员。
(18)镇(街道):协助市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19)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单位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2.3日常工作机构
2.3.1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2.3.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
(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6)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4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市领导小组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市领导小组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市领导小组组长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2.4.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结束应急救援的建议。
2.4.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建议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2.4.4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镇(街道)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组织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局、消防支队、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组成;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3)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卫计委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经信委、财政局、交通局、供电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通信保障和生活服务等工作。
(7)交通管制组:由公安局、交通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8)技术专家组:由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环保局、卫计委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灭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9)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负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城管委、卫计委、行政执法局和事发地镇(街道)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2.5各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凡在义乌市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3预防和预警
3.1建立市、镇(街道)、村居、使用单位四级联动的预防预警系统。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预防管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3.2.2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当地镇(街道)报告。以下设备应纳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以下简称重点监控单位):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重点监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提前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8)鼓励特种设备投保安全责任保险。
3.2.3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使用主体责任和安全管理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难以处置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2.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不同性质和特点,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省、金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通信保持24小时畅通。
3.3.3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或事故隐患信息。
3.4 预警行动
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问题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市领导小组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电站锅炉使用企业发生锅炉爆炸事故。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地震等自然灾害。
(5)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6)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5预警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